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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禹律师

  • 律所:

    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

    1341520211035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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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六安市佛子岭西路辰龙欢乐颂18楼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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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如何处罚容留他人吸毒罪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20日 来源:合肥强制戒毒律师
[导读]:   王超禹律师,合肥强制戒毒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

  王超禹律师合肥强制戒毒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数量大”的标准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数量大”的标准如下所列: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等苯丙胺类毒品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000克以上;

3、三唑伦、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毒品含量折合问题

近年来,新型毒品增加,海洛因掺假频繁,纯度越高危害越大却是不争的事实。论处对大量掺假与高纯度贩毒同等处罚,表面上严惩,实则有失公正,有违罪责相适应原则。因此,有必要对以下两种情形的毒品作含量鉴定并将其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1、有证据证明掺假明显的;

2、新型毒品案件,因其成分混乱,应对其毒效、含毒量鉴定,并参考交易价格,决定适用的刑罚。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几年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我国很多与毒品相关的行为,其实往往都是会被认定为犯罪的,就包括走私毒品罪、贩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其中,就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也是要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之后,那么才会被认定构成犯罪,不然就只能按照一般的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

如何处罚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如何处罚容留他人吸毒罪

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过本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区别以下三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予以从轻到重的处罚;对单纯容留行为的,应当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对以牟利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对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并在此基础上与贩卖毒品罪进行数罪并罚。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应当追究刑事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容留他人吸毒案]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十一、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

根据《决定》第九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并向其出售毒品的行为。

对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的犯罪分子量刑时,除根据其出售毒品的数量,依照《决定》第二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的数量标准决定处罚外,还应考虑其具有容留他人吸毒的情节。对犯本罪未经处理的,其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但是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已被《刑法》代替,该通知不再适用。

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不是一定就会认定为犯罪,有些情况下可能没有达到立案标准,那么就不能按照容留他人吸毒罪来定罪处罚。但此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也是可以给予行为人治安方面的处罚,包括进行行政拘留,同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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