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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禹律师

  • 律所:

    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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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和贩毒的关系区别是什么?不满足毒驾入刑犯罪构成要件还会被判处刑事处罚吗?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6日 来源:合肥强制戒毒律师
[导读]:   王超禹律师,合肥强制戒毒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王超禹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

  王超禹律师合肥强制戒毒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王超禹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吸毒和贩毒的关系区别是什么?

一、吸毒和贩毒的关系区别是什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吸食、注射毒品的; 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贩毒量刑标准很重,只要贩卖或诱导他人吸毒,基本都是坐牢严重的判处死刑,因为量刑标准主要考虑社会危害性。单纯的吸毒,只会拘留,吸毒成瘾则会强制戒毒,并没有到坐牢的地步。简单说,贩毒是刑法调整范围,要判刑;吸毒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围,拘留、罚款了事。

二、贩毒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贩卖毒品的行为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赊销毒品的;

7、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三、贩毒犯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综上所述,吸毒本身来说不构成犯罪,当事人会面临拘留或者强制戒毒的处罚措施。而贩毒不同,这属于严重犯罪,判刑往往比较重。两者也存在一定关系,都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吸毒的在一定程序上促成贩毒犯罪的发展,两者互相影响。

不满足毒驾入刑犯罪构成要件还会被判处刑事处罚吗?

一、不满足毒驾入刑犯罪构成要件还会被判处刑事处罚吗

不满足毒驾入刑犯罪构成要件就不会被判处刑事处罚,因为毒驾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我们不能坐等检测手段完善、成熟后再启动毒驾入刑的程序。目前毒驾快速检测技术已获得突破,公安部门采用唾液检测法,在路边就可以进行吸毒筛查。

二、毒驾处罚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死亡的;

提出注销申请的;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吸毒之后驾车,也是违章的行为,就交通安全事故的记录而言,虽然毒驾导致的车祸事故数量并没有醉驾或者是逆行等违章记录多,但是任何毒驾的驾驶员,一旦毒发导致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此时难免会使得另一方民事主体直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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